中国优质农产品开发服务协会
章 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全称为:中国优质农产品开发服务协会。英文译名为China Good Agri-Products Development & Service Association,缩写为CGAPA 。名称中文缩写“中国优农协会”。
中国优质农产品开发服务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是由中国境内从事优质农产品生产、加工、营销、技术推广、教学、科研、管理的企事业单位、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经济组织和有关人员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全国。
第二条 本会宗旨: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中心工作,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主攻流通、主打品牌”为重点,推进质量兴农、绿色兴农和品牌强农,坚持为农业、农村和农民服务,为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农业发展服务,为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和增加农民收入服务,为培育农业品牌、提高我国优质农产品国际竞争力服务。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三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民政部,接受农业农村部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五条 本会住所设在:北京市。
本会网址:www.cgapa.org.cn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行业协调。贯彻执行国家发展优质农产品的有关政策,调查研究行业内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反映会员诉求,强化行业自律与协调,为政府提供本行业发展现状、问题和对策方面的决策依据。根据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逐步推进优质农产品行业标准的制定、完善和实施,对一些重点农产品实施规范化的质量监控。积极参与农产品质量方面的行业标准和国家标准的制定与实施。
(二)信息交流。收集国际国内优质农产品开发信息,了解分析国际市场优质农产品发展动态,交流优质农产品开发服务经验,有针对性地发布优质农产品的产销形势报告、国内外市场预测等研究报告。依照有关规定开办网站和编辑发行行业指导性信息刊物。
(三)业务培训。支持优质农产品开发方面的人力资源建设,开展人才培训、业务培训和智力合作,提高会员的业务水平和专业素质。
(四)展览展示。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举办展览会、展销会、贸易洽谈会、招商引资会、产销见面会、研讨会、新产品发布会等,促进我国优质农产品有效流通。
(五)书刊编辑。引导优质农产品生产经营单位树立市场观念、品牌意识和全球化意识。依照有关规定,办好本会主办的《优质农产品》杂志和有关报纸专刊,弘扬中华优秀农业文化和农耕文明,引导生产与消费,传播新理念、讲好品牌故事。
(六)国际合作。加强同国际组织和相关机构的交流与合作,加强同有关国家科技、教学、推广等单位和大中型企业集团的沟通和合作,为推动“一带一路”建设和我国优质农产品发展和农产品服务。
(七)咨询服务。为促进全国优质农产品开发利用提供政策指导、评估论证、技术支持和信息等咨询服务。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拥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一)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二)具有一定生产、经营规模和良好业绩,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力且具有代表性的区域性协会、合作社、科研教学、推广单位及有关单位和组织可以申请为单位会员:
(三)从事优质农产品生产的有关专家学者或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等可以申请为个人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有2名会员或1名以上理事推荐和介绍。
(三)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
1.入会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
3.其他业绩材料
(四)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审并报会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五)由本会颁发会员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五)本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五)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三条 会员自愿退会须书面告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2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2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六条 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告知本会修改会员名册,并进行公告。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八)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九)决定终止事宜;
(十)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会员代表大会每5年召开1次,每届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 10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代表。
会员代表大会采用现场表决方式。
第十九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 60 %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临时会员代表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理事会或会员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终止,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当选理事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代表的1/2;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投票通过;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四)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人数151-211人,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以发展中国优质农产品为己任,具有推动中国优质农产品品牌发展的愿望和责任心;
(三)在优质农产品产业相关领域或地区有较强影响力;
(四)积极支持本会工作;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理事的产生。本会的理事从会员中选举产生,理事候选人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提名,也可由会员推荐或自荐,或者代表机构、分支机构推荐,理事候选人须经协会秘书处资格审查后方可进入候选人正式推荐名单,再提交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由当选的理事组成本会理事会。
(二)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2个月,经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
经党建领导机关同意,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理事的增补。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第二十三条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担任理事。理事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的,应书面报告本会秘书处,由秘书处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单位同时为常务理事的,其代表一并调整。
第二十四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会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五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七)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
(三)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八)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九)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二)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党建领导机关批准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理事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上述负责人同时为本会常务理事。
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第三十条 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 2/3。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会议不得决定以下事项:
(一)负责人的调整;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
(三)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第三十二条 经会长或者1/5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会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时,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三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人数应当为11-51人。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四、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 2次不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常务理事资格。
第三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 6个月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三十五条 经会长或1/3以上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会长不能主持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时,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1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六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1名,副会长不得超过35名,秘书长1名。
本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拥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理事长、秘书长,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第三十七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2届。
第三十八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由副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九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由本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条 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会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常务理事会推选一名副会长代为履行职责。
(四)定期组织召开会长办公会议研究部署当前工作,对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委托的事项作出安排。
第四十一条 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三)筹办本会召开的会议,组织起草协会文件;
(四)提名副秘书长及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七)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八)拟订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九)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参加会议的人员核签。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或备查,并至少保存10年。
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经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通报或备查。
第五节 监事会
第四十三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5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副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和副监事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四十四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四十五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党建领导机关、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七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六节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九条 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
第五十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五十一条 本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称,由本会全称或缩写名加上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称谓组成,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不得更改上述规范性名称,不能在本会全称或缩写名与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称谓之间,加上“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更不能省略本会名称而直接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某某分会等称谓。
第五十二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五十三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
第五十四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节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五十五条 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制定《会员管理办法》《会费管理办法》《理事会选举规程》《会员代表大会选举规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五十六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属于本会的物品和资料等交接手续,腾退办公用品及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
第五十七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媒体上发布遗失声明,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五十八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九条 本会收入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会《会费管理办法》收取会员会费。
第六十一条 本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非营利事业。
第六十二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资产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五条 本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代表大会或者理事会审议。
第六十六条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六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会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本会发生违法行为或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六十八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六十九条 本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本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任命或指定 2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会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七十条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七十一条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七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代表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经同意,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七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查同意。
第七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在党建领导机关指导下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六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七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党建领导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八条 本章程经2018年4月27 日第六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八十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